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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

浙银发[1998]797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浙银发[1998]797号   (四)规范信用社计入股联社资金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足资产经营范畴, 因此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或股本金)。 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 5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20%"外,同时对各项存款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信用 社,向联社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1%。 (五)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将移交地方管 理。为使整体移交工作顺利进行,部分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信用社, 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按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 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具体移交办法下发之前,养老保险金仍由县联社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但各 地要对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做到核算准确、账款相符,凡存在挪用、挤 占行为的,必须限期纠正。   待业保险基金仍按原规定提取,由县联社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六)应民、应付利息核算问题 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对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应 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 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利率应按借款合同所订利率执行,对当年的应付未付利息,倍用 社应按实分档计提,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七)呆账准备金计提问题 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对年底不良贷款率达 到25%的信用社,可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以县联社为单位集中核销呆账贷款的, 县联社应根据年底全辖不良贷款率,确定相应的计提比例,按全辖信用社年初各项贷 款余额的1%(不良贷款率达到25%的按1.5%)差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县联社可将全 辖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绝对额按承受能力分解到信用社,并抄送县国税局备案,以作 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八)其他几项财务开支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规定,信用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 范购置的监控装置费用据实列入成本。 2.信用社的危房修建费用、研究开发费、计算机购置费等,按《农村信用社财务 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列支。 3.信用社按房改政策支付的各种住房补贴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 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4.信用社支付的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对没收财务损失、 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5.信用社经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验收核实后发生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可相应 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和累计折旧),并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下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 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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