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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一)

浙银发[1998]797号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浙银发[1998]797号 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地、县国税局: 为组织指导我省农村信用社全而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经研究,现将《关于 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付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就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 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增收节支,求真务实、执 纪守规,全面真实地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问题 1998年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为总办、省办、市(地)办三级管 理费提取比例为0.5%,其中总办、省办的提取比例为0.15%,市(地)办的提取比 例为0.35%。 农村信用社提取的行政管理费,由省农金改办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市(地)农 金改办,然后由市(地)农金改办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将其分解到县(市、区)信用联社, 再由县(市、区)信用联社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将其落实到基层信用社。以此作为信 用社税前列支的依据。管理费节余,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 用,并相应核减下年度管理费预算。信用社上缴总行、省、市(地)三级的管理费应于 12月5日前和12月31日分二次上划到联社,其中12月5日前上划以1-9月份营业收入为 基数计提的管理费,联社应于12月15日前将这部分管理费上划至市(地)办,其余管理 费联社应于1999年1月10日的上划至市(地)办。 (二)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账(表)问题 由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 根据总行银发(1998)435号文件规定精神,为避免农村信用社引发新的经营风险和新 增亏损,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及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 投资公司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强制并表 并账。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以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也 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纳入农村信用社报表中。 (三)规范信用代办站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信用代办站今后的主要业务是代 理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各地要加强对信用代办站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 利用1-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缩减信用代办站的放款权限和放款总额。从明年初开始, 信用社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但可适当增加代理收回货款业务手续费。 由于利率下调,存贷利差缩小,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并适当降低代办收务手续资比例,信用站代办手续费应根据业务量据实列支, 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下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 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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