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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三)
浙银发[1998]797号
颁布时间:1998-12-14
1998年12月14日 浙银发[1998]797号 6.信用社以物资形式抵收贷款本息的,处理抵贷资产后所得的收入,在支付资产 保管费用、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等后,再直接用于偿抵贷款本金、利息,处理抵贷资 产收入不足抵偿贷款本息的,可用呆账准备金或坏账损失核销。 (九)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29号]规定,在2000年底前,农村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享受两档优惠税 率照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8)60号]文件规定,对原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 继续免征所得税。 3.对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需要照顾减免税的信用社,按《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8)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4.计税工资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已经县及县以上税务部门同意实行 “工效挂钩”的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可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实现的利润总额,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 税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75%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金(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比 例进行分配。其中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金下设专户管理; 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 已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年终利润分配按规范后的信用社章程办理。 四、有关会计科目、账户的调整 为适应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账户作以下调整: (一)新增一级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益: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 息的收益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 “的余额轧差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持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后,在资产负 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 款。 下接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省农 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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