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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通知
价传[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价传[1998]8号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粮食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防止出现新的财务亏损挂账,现将粮 食顺价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对定购粮、保护价粮不得 以任何方式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 护价中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用粮风险基金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费用和利 息计入销售成本。 二、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实行最低销售限价。根据东北三省一 区协商意见,一九九八年三季度最低销售价为:玉米当地车板交货价格(不含税)每吨 1200元,水稻当地车板交货价格(不含税)每吨1600元。如按顺价作价办法计 算的价格低于最低销售限价,必须按最低销售限价执行;如执行最低销售价仍出现亏 损,应按不亏损价格销售,不允许出现新的亏损挂账。 三、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政策性保护价粮,暂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 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辽国税一[1996]143号)文件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 四、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各市物价、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以质 论价、减少损失的原则共同确定。 五、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顺价销售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低销 售限价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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