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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辽劳函字[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1-09
1997年1月9日 辽劳函字[1997]1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据了解,《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辽劳字 [1996]144号)印发后,在实施中遇到期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 将《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 法》)所明确的省直企业外还包括驻沈的由省代管的中直企业及参加省劳动保险公司 养老保险统筹的军队企业。 (二)《实施办法》所称职工系指达到国家法定用工年龄、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 动关系、并履行就业(合同鉴证)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三)除《实施办法》所明确的企业职工外还包括由省直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出 国劳务人员,省直企业招用的、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半年以上临时工、一年以上农民 合同工。此类人员应到省劳动保险公司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确定期限,并按不低于企 业平均缴费工资水平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关于差别费率,各企业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本企业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 业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一个大企业内不同经济行业的单位,凡经济独立核算 的,可单独建户,单独确定缴费比例。 关于浮动费率,采取只上浮不下浮的办法,企业当年发生的工伤人数超过在职职 工人数的0.8%上调原资率的50%;超过职工人数的1.5%上浮100%;超 过职工人数的3%上浮200%;对于安全生产好、工伤人数未达到0.8%的单位 给予已交工伤保险基金5-20%的工伤事故预防费和安全生产奖励金,安全生产奖 励金用于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工伤的申报和认定 (一)企业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24小时内(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 在向劳动行政职业安全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劳动行政主管工伤保险的部门报告情 况,必要时,省劳动保险公司也要参加事故调查。企业应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 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行政主管工伤保险的部门报告工伤职工抢救治疗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报告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实施办法》下发前职工因工伤亡(含比照因工),按《实施办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凭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的认定和审批手续,到省劳动厅 复核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工伤待遇的申请 (一)职工发生因工伤亡后,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及其亲 属可以办理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二)经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职工因工伤亡(其中对因工致残人员经省劳动鉴 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属社会统筹项目 的部分,由单位凭省劳动厅相关批件,到省劳动保险公司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三)为使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需要建立职工工伤档案。由企业和省 劳动厅对每个工伤职工建立双重档案。工伤档案记载工伤职工工伤从发生到治疗、康 复全过程的基础资料,它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建档项目包括:工伤事故批复结案报告,工伤职工由医疗部门所进行的各种检查 诊断的病志、结论材料及康复资料,历次劳动鉴定书,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审批手 续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供养直系亲属登记表等。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一)易地安家仅限领取伤残待遇后12个月内报销,超过期限,省劳动保险公 司不再承担。 (二)职工因工致残一次性工残补助金,1994年前发生的,标准按1993 年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1994年以后发生的,按发生时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三)除急诊抢救外,旧伤复发、职业病、康复治疗中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 宿费等由单位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四)工伤及职业病职工除工伤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 险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职工必须安装假肢、假眼、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 标准并按批准额度内据实报销费用,超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六、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按 伤情轻重程度不同确定为半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职工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的治疗实行指定医院就医,由指定医疗机构为工伤 及职业病职工办理医疗证,并凭此证就诊和报销医疗费。 指定医院为: 辽宁省友谊医院(省儿童康复中心)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四号。 辽宁省职业病医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3号。 赴外埠就医,由医院提出意见,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因工致残确定为7-10级的人员,旧伤复发时的治疗也须到指定医院,否则, 企业对所发生医疗费可不予报销。 八、职工因工致残达到l-4级的,其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如低于按养 老保险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时,可按其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予以确定,实行就高 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工亡保险待遇经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申请,可以按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 的标准一次性领取,同时办理终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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