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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413号
颁布时间:2001-05-16
2001年5月16日 宁财(税)发[2001]413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 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央与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预发[1996] 26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 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财税发[2000]477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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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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