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地税发[2005]317号颁布时间:2005-12-12
各基层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不实行层层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告知纳税人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1.省局权限: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第一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由省局受理审批。
2.市局权限: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市局受理审批。
3.各分(县)局权限:除以上省局、市局审批范围以外,其他减免审批事项全部由各分(县)局受理审批。
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变化
1.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参考格式附后)。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锦免税事项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各局受理纳税人减免所得税申请的部门统一为各局税政(税管)科,税务所(科)要告知纳税人受理部门等规定。
2.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即: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在第一个减免年度以文件形式进行一次性批复,以后年度逐年要求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资料并进行审核,通过《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见省局附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表式附后)逐年确认。
4.各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按照“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要求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5.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等备案类减免,各局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告知单》(参考格式附后)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监督管理和统计备案
1.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为强化减免税管理,每年要开展一次减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年的纳税人次年减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各局执行减免税政策情况和减免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有关减免税专项检查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2.各局应于每年5月10前上报减免税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包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统计表)。
四、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相关方法、程序和时限等变化的内容,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同时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市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尚未办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受理单》(略)
2.《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告知单》(略)
3.《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执行税率确认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