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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134号
颁布时间:2006-12-2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事项时,要正确区分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对整个企业的减免或某一经营项目的减免应认定为报批类;对企业某项收入的减免或规定取消审批的应认定为备案类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项目已取消审批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不实行层层审批。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免(第一年度)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500万元以上)的审批仍由省局审批外,其他减免审批事项全部由各市局审批或确定权限,各市应按照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精神,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但也可根据本市实际适当划分审批权限。有关权限的划分情况,应上报省局备案。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及时告知政策变化情况,明确时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各地市要进一步加强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省局规定于每年5月20日前上报减免税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尚未办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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