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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蓝小公路收费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的批复

市地税发[2000]160号颁布时间:2000-07-12

     2000年7月12日 市地税发[2000]160号 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蓝小公路收费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蓝地税字 [2000]83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因此,水陆底建立的收费站项目应在蓝县地方税 务局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未 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发[1993]063号文件第二条一款)。   二、根据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公路工程不包含办公楼、住宅楼等其它设 施项目,且规定公路护拦以处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公路项目。因此,对水陆庵收费站内 的所有工程项目,项目所有人要到蓝田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税目税率的审定、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并按项目适应的税率计征税款。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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