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日 市地税字[2000]50号
市地税二分局:
你局《关于对陕西通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地税二字[2000]6号)收悉。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第一
条(二)款“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和
国税发[1996]
23号文件“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第一条(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
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
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
计算”的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你局“对该单位2000年度企业所
得税给予免征”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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