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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2000]002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陕财税[2000]00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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