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3日 陕国税发[1999]21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07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
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需要,促进市
场的公平竞争,进一步理顺国家、部门、单位的分配关系,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
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驻陕单位
所属的各部门所兴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所征税款
入中央金库。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后,应及时划转管
理关系。
第三条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应当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
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本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
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其它核准执
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
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
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按税法规定的期
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2。
第七条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收入,除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
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主管机关的补
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下级附属单位上交收入的其它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之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
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
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各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各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各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各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凡符合本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免征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接受税
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经国
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
提供拨款证明;
(五)事业单位从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
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七)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
(八)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提供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
导签字的证明;
(九)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按核定标准收取的总机构管理
费,须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
(十)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有关证明的收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
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上式中各项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
用、损失金额。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互配比。
除另有规定外,上式中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扣除标准和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工资的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
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在工效挂钩方案核定的工资标准内,
按实际发放数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总额,低于当年实际
发放的工资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资制
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允许
在收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标准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
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
计算医疗基金;未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本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
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
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
除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为基数,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项目中列支,属
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凡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项目中列
支,属于固定资产修缮费用且修缮费支出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固定资产修缮费
用计入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
(五)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六)各种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
纳税。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
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
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
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中,分摊比例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划分清,另一部分划分不清
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
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将取得的和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不能正确地核算申报应纳税所得
额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
提折旧和进行折旧的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
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
方法。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计算,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最短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对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缴企业所得税需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固定资产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按《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起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经营性租赁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其支付的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
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按
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摊销期限的确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可按照《
陕西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陕国税
发[1996]224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101
号)的有关规定,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
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
陕西省国
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035号)中所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
税务登记证后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按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
的非常损失,可按照《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8]047号)中所规定的程序,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
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
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
国家税务总局《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099号)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补充
规定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例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
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处理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通知>的通
知》(陕国税函[1998]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征收管理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地 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单位类别 预算级次
开户银行 帐 号
行 帐载 按税法规
项 目 定自行调
次 金额 整后金额
一、收入总额 01
01.财政补助收入 02
02.上级补助收入 03
03.拨入专款 04
04.事业收入 05
05.经营收入 06
06.附属单位缴款 07
07.其它收入 08
二、准扣除的免政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09
01.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 10
算处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02.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 11
算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0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12
04.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13
05.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14
0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15
07.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16
0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7
09.财政拨款 18
三、应纳税收入总额 19
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采 20
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填写此栏)
五、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21
01.成本费用 22
02.工资支出 23
03.职工福利费 24
04.职工教育经费 25
05.工会经费 26
06.公益救济性捐赠 27
07.业务招待费 28
08.利息净支出 29
09.经批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30
10.社会保险缴款 31
11.助学金 32
12.公务费 33
13.业务费 34
14.折旧费 35
15.无形资产费 36
16.递延资产摊销 37
17.资产转让、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8
18.汇兑净损失 39
19.坏帐损失 40
20.租金支出 41
21.研究开发费用及附加扣除 42
22.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43
23.其它支出 44
六、所得额 45
减:弥补以前年区的经营亏损 46
减:经批准减免税的免税所得 47
七、应纳税所得额 48
适用税率 49
八、应纳所得税额 50
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补(退)税额 51
加: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 52
加:境外投资收益补税额 53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54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55
九、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56
法人代表(签章): 代理人(签字): 受理税务机关:
主管会计(签章): 代理人执业 (公章)
单位公章: 证件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人自行申报者 (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者
填此栏 填此栏) (税务机关填写此栏)
填表人姓名: 电话:
附件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省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
报表,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税法
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
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
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
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
(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
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
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
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
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
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一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2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
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入应
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
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机构
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
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
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产转让的净损失;
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
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
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总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
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目
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
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
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33+34+35+36+37+38+39+40+41+42+42+44
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不
填22-44行。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
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
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去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
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
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