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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06号颁布时间:2000-05-29

     2000年5月29日 陕地税发[2000]10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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