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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2000]241号颁布时间:2000-10-16

     2000年10月16日 市地税发[2000]241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陕地税发 [200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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