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6日 陕地税发[2000]214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应凭借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2%以内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取的工会经费超出2%比例部分一律不得扣除,不足2%的,按实际数扣除。不能
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无论提取多少职工工会经费,均不得在税前扣
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必须是经财政部统一印制或允许使用的专用票
据,使用自制票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款的,一律不得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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