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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移交管户接收工作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157号颁布时间:2000-04-03

     2000年4月3日 市国税发[2000]157号 市国税一分局、二分局:   省局决定于今年四月将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部分管户交由我市负责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切实做好移交管户的接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移交范围:除省农电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汇总补征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省 级参股的涉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及省级党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以外的省直属征收分局现管户,均属这次移交的范围。   二、移交时间:2000年3月24日至4月10日前市局接收;4月10日至 15日市局将接收管户进行分配;4月15日至4月底由接收分局对接收管户办理有 关手续;5月份受理申报,实施征收管理。   三、移交资料:移交清册、移交户2000年1至3月申报纳税资料。   四、移交手续:这次移交工作由省局征管处派员监交,市局征管处统一接收。市 局接收后根据我局目前税收户籍管理的规定,分别向主管分局移交。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这次管户移交工作是省局理顺税收管辖范围,加强税收征 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影响面广,并且涉及到税收计划的调整。各单位务必予以高 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按照要求及有关规程办事。   (一)成立由征管科牵头,税政、发票、计会等部门组成的接收小组,全面负责 移交管户的接收工作。   (二)根据市局分配给各单位的管户,逐户深入管户,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通知,向被移交纳税户进行宣传,保证平稳交接。   2、收回省直属分局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袋装交回市局征管处),并向移 交纳税单位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资格认定表等,按照程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 票领购手续。变更税务登记证不收镜框及副本塑皮工本费。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仍维 持省局直属分局的认定,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3、核实1999年度缴纳税款、欠税、违章处理、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等情况, 根据移交情册注明的发票领用情况及企业发票购买簿记载,对企业原购发票领用情况 和剪角作废,并在原发票购买簿上注明。同时造册登记,将企业1999年纳税、欠 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发票清理等情况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接交过程 中纳税单位需填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实代开。   (三)热情服务、依法办事、加强管理。接收管户后,要积极向移交管户宣传国 家税收政策,认真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主动帮助纳税人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 题。同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移交管户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移交户的首 次税收检查由市局统一安排。   (四)5月30日前将接收管户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接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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