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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补充通知

市国税发[2000]121号颁布时间:2000-03-13

     2000年3月13日 市国税发[2000]121号 市国税局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我局一九九九年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在局领导的重视和各基层局的努力下已经 圆满结束。通过这次换证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户籍管理基础工作,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局 在税务登记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个别分局未能按时完成换证工作,换证后户数 减少比例过大,有的分局对集贸市场经营户和临商户未统一办理税务登记证,削弱了 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税源的监控能力,形成了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针对以上问题, 市局就此次换证工作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局对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证的纳税户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 规定进行处理。      1、对逾期未换证的纳税户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在 期限内仍不办理换证手续的,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处罚;   2、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 按程序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对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注销其登记,但其应纳税款 的追征仍按税收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市局决定对集贸市场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 营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1、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证;   2、对在集贸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地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持有其他管理部门 核发的摊证、许可证等证件的业户,也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该类税务登记证编码为 出摊证、许可证等证件持有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1年,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有效期统一打印在税务登记证右下方,按照国家税务总 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此项工作2000年4月30日前结束。   3、对在集贸市场中的经营户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市局领取按国家税务总局统 一标准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各局不得自行印制。市局将定期检查。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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