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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296号
颁布时间:2000-01-18
2000年1月18日 陕国税发[1999]29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 你们,并就我省的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依照税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 策期满后,应在次年三月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合同章程、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批复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一起报 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审批程序。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由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审核后,层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审批权限。地市级国税机关对县级国税机关上报的有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并负 责审批。审批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备案,年终以书面报告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审批情 况和政策执行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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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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