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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陕财税[2001]60号颁布时间:2001-08-14

     2001年8月14日 陕财税[2001]60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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