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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0-10-19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税总函〔2019〕405号”)。针对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需要明确的事项和补充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申请成为试点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第二,明确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要求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第三,明确试点企业需要报备内容。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第四,明确了文件衔接有关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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