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0-02-12
当前,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缓解疫情导致的部分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支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继发布了多个财税政策支持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现就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分税种逐项简析如下。
第一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和关税优惠
一、退还专项物质生产企业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自2020年1月份开始,生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下同)的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的支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即期末留抵税额)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等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起的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两者或两者之一确定即可)确定。符合本项规定的企业,自2020年1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每月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全部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时,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特别提示】本项政策所规定退还的是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即,允许退还的仍然是增量留抵税额而非全部留抵税额。
但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没有再规定诸如纳税信用等级等其他条件,也无需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特别是不受“必须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限制。
二、专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人运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免征。
至于货物运输,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包括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企业。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特别提示】本项政策的重点在于,承运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其相应取得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即可享受本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防控疫情密切相关行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免征。
(一)公共交通运输承运的对象为旅客,这里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狭义的范围,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在实务中,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大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生活服务的范围很广也很杂,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更密切。主要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其中的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特别提示】应注意以下几项特殊事项: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业务,虽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但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因此,经营这几项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同样属于本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也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本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仅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还包括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
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密集就餐,防止群体性聚餐可能引发的风险,不少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调整经营策略,履行社会责任,向当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体用餐的供应及配送服务。不论是餐饮企业为消费者送餐上门还是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俗称“外卖”),都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均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现场制作或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
再者,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这是本次免税政策中最难准确把握的一项。首先,快递业务是由国家邮政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并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后方能经营的特种业务,同时又是物流产业的一个分支行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一般的物流、运输企业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政策。
而最难准确把握的是该项免税政策的范围限定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于“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具体种类很难界定,从最近各地相继发布的保障生活必需品物资供应的文告来看,粮油、蔬菜、蛋、肉、日用品肯定都属于生活必需品,而仅就“日用品”一项来讲,可分为洗漱用品、家居用品、厨卫用品、装饰用品、化妆用品、床上用品等,常见的生活日用品就包括了纺织品、服装、鞋、帽及日杂品、家用电器、家具等,还有洗涤用品、口腔清洁用品、化妆品等日用化学制品等等。再如,现代生活中随着各种APP(看病挂号也要用手机APP)以及移动支付、还有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的需要,手机现在也已经是很重要的生活必需品了。
在实务中,除非特殊物品外,一般来讲快递服务收费是以首重加续重为单价按重量与里程综合计价,基本不会按所收寄的物品分类来划分收入记账。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单位特殊大宗物品的快递收派业务外,为居民个人提供的快递收派业务取得的收入,基本都可以视作“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一般情形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本次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需要,特别规定对于纳税人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一是,捐赠的货物种类未作明确限制,没有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限定,只要是通过规定的两个途径之一无偿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口罩等防护用品;医用酒精、消毒液等消毒物品;矿泉水、方便面等生活用品乃至用于防疫的汽车等等)均可以。
此外,如果捐赠的是供防疫车辆使用的柴油、汽油等应缴消费税的货物,鉴于这里货物的消费税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二是,无偿捐赠必须符合两个规定的途径之一,一个是与一般公益捐赠途径相同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另一个是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进行的无偿捐赠。向受赠对象直接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并非网传的首次,此前也曾有过,如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一般规定,销售货物的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以及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不仅是用于无偿捐赠的货物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的处理,且与之相关的购进劳务、服务等进项税额也要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可按规定公式计算。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简单的举例来说,某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本项公益捐赠原本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现在可以免征增值税。该单位存放货物的仓库是租用的,如果是专门存放该批货物,其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同时还存放其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则全部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在此,也建议比照2022年冬奥会相关增值税政策,对于通过规定途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能允许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
五、对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免税进口物资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原已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等物质的的基础上,扩围至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免税主体范围也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此外,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物资种类同上)免征进口关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特定企业特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特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加速折旧等政策规定执行。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本次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给予的特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没有限制所购置设备的单位价值,但必须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为扩大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支出。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设备,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设备,以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包括企业购进的其他纳税人已使用过的设备(旧设备)。
本项特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允许企业将新购置设备的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是一项税务处理规定,即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不影响其享受本项特殊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特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在会计上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享受该项扣除政策的企业在以后相关年度汇算清缴时要分期做相应的纳税调增税务处理。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享受本项特殊扣除政策后,所购进的其他设备、器具仍可按原有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执行。
二、特定企业今年亏损可结转8年弥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这两类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本项政策特别规定这类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本项政策所称的困难行业限定为以下四个行业:
交通运输,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以及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行业。
餐饮,是指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住宿,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等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服务。不包括主要按月或按年长期出租房屋住所。
旅游,仅包括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景观、人文景物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活动的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特别提示】本项政策中的四大类行业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兼营多项业务的企业,2020年度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为所列行业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和投资收益)的比重应超过50%,方属于本项政策所称的困难行业企业。
本项政策判断标准中的“收入”口径应按企业所得税的口径执行。
一般来讲,企业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本项政策计算收入比重时,分子仅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应注意不能简单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计算收入比重时分母的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需剔除的投资收益系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是指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此外,应注意适用本项延长弥补亏损年限政策的行业判断标准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行业划分标准的口径差异。
本项政策中的四大类行业企业如果又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选择按最长不超过10年结转弥补。
三、通过公益性单位捐赠的财物,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照所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视同)销售货物收入,并入当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项政策特殊规定,企业发生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特定事项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突破了最高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扣除比例。
应当注意的是,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向其进行的捐赠才可以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特别提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现金和物品)时,均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即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普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能再用于收取公益捐赠财物。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发生公益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方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还应记住一个事情,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用于捐赠的货物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调增)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进行填报(调减)。
(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项政策规定,个人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特定事项捐赠支出(简称“捐赠支出”),突破了应纳税所得额30%的最高比例限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最常见的收入是综合所得收入,居民个人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日常预扣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选择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扣除的,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对于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的居民个人,只能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居民个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可按照2020年度的所得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个人的捐赠额在经营所得中扣除。但需注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允许在捐赠当月的各项分类所得中扣除。如果非居民个人有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为得以扣除的捐赠额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在实务中,个人进行的公益捐赠基本是以捐赠货币为主,其捐赠支出的金额也就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即可。如果捐赠的是实物(非货币性资产),就按照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
应当注意的是,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经省级及以上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个人向其进行捐赠的支出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特别提示】捐赠票据为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普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能再用于收取公益捐赠财物。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发生公益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方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四、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本项规定应当说是这次特殊又特殊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疫情防控情况紧急,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不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从而在允许扣除捐赠款项的捐赠程序上进行了突破;而且还突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限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相关事项与前述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进行捐赠应注意的事项基本相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特别提示】本项政策所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直接捐赠支出,仅指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而不包括现金。广大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一定要注意,虽然都是允许全额扣除,但是本项直接捐赠与前述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所捐赠的财物的重大差异。以免造成无谓的税收风险。
本项政策对于捐赠的物品虽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种类,但是限于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即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如果捐赠的是与本次防控疫情完全无关的物品,不能享受本项政策。
至于接受直接捐赠的对象,没做过多的限制规定,只要是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均可。疫情发生以来,各省和市一级均分别确定了当地疫情防治(救治)定点医院,如果把握不准的,可咨询当地卫健部门。
至于企业和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直接捐赠物品后,据以税前扣除的票据问题。由于医院不属于正常情形下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接受物品捐赠后,既无法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也不存在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问题,本项扣除规定属于疫情防控紧急情况下,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从而尽快战胜疫情,对特定事项捐赠制定的特殊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和个人在发生捐赠事项后取得接受捐赠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以办理税前扣除事项,企业和个人应将取得的捐赠接收函自行留存备查。
第三部分 特定人员取得补贴、奖金及个人取得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独享的免税优惠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本项规定是一项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至综合所得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特作出了本项“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规定。
中央财政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的标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5日发下《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具体标准为: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特别提示】其一,只有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才能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其二,免税所得收入仅限于“符合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两类人员应注意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的不同。
温馨提示: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财社〔2020〕2号文件,仅只是对中央财政给予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了标准,而本次可免税的并非只有这一项。按照本项政策,除了中央财政给予的补贴以外,按照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补助和奖金也属于免税范围。
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比照享受的免税优惠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涉及范围之广、参与人员之多是罕见的,在参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员中,除了前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外,还有很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本项规定即是对这部分人员给予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
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标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只规定了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补助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标准,而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人员,没有制定补助标准。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标准,将按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本项规定明确,比照前述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对于享受本项免税优惠政策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范围及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标准,必须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经办发放该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单位,应留存相关文件备查。以防范税收风险。
三、个人取得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项规定是一项受益面很广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至综合所得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应对疫情的实际情况,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特对个人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作出了本项“不计入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政策规定。
【特别提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广谱的,所有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冠肺炎医药防护用品的纳税人均可适用。
对于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医药防护用品不拘形式和具体品种,只要求其用途必须是用于本次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即可。但是,以预防新冠肺炎等名目直接向个人发放的现金不在免税之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注:本文内容均系个人理解、分析,如有不同意见,各存己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