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10-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其中,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为落实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相一致的要求,《公告》将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应明确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