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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了解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前后变化

录入时间:2019-09-26

 自2019 年9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开始施行啦!此次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对原条例部分内容做出调整完善。

其中,你最想了解什么内容呢?当然是减免税政策

那就跟着申税小微,一表了解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前后对比。

《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法》

主要变化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养老院”调整为“福利机构”、“医院”调整为“医疗机构”。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增加“水利工程”减征。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调整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免条件。其中主要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的减免内容。

综上,法定减免的主要变化为:

  一是将“养老院”调整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调整为“医疗机构”;

     二是减征项目增加了“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是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的部分内容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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