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9-09-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本文简称“84号公告”文件)文件是落实201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部分地方减税降费工作座谈会,部署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
李克强说,中国经济韧性很强,宏观调控仍有政策工具运用空间。当前要把已明确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好,下一步对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还要放宽条件、优化流程,并研究完善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支持政策。
84号公告文件又是减税降费重大利好政策。
享受政策日期、范围及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该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不同点为:
一是执行日期自6月1日起;
二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三是申请退税可以自2019年7月份开始。
列举部分先进制造业类别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纳税人可享受该政策。
规定销售额比重标准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某生产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1日,拟定2019年9月申请留抵退税。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全部销售额为8000万元,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收入2000万元,安装设备收入1000万元。
计算该企业销售比重为(8000-2000-1000)/8000=62.5%>50%
假设上述转让无形资产为32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计算销售比重:(8000-3200-1000)/8000=47.5%<50%,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他条件都达到,也不能适用84号公告。
明确增量留抵税额基期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84号公告没有要求如财税30号公告连续六个月的增量,此处为体现放宽条件之一。
当期允许退还留抵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如某企业符合84号公告增量留抵退税条件,2019年3月末进项留抵金额为300万元,至2019年9月末进项留抵金额为580万元,2019年拟定2019年9月申请退税。
经统计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9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5万元、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40万元、加计扣除税额10万元、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计算进项税额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600+90+55)/800=93.13%
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80-300)×93.13%=260.76万元。
该规定较财税39号公告相比,取消了按60%退还增量留抵比例,大大增加退还金额,此处为体现放宽条件之二。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相关管理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39号公告。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综上,对于符合84号公告相关条件的纳税人,本月就可以申请办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于缓解资金压力大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