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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9-08-15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于2016年3月30日印发,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目前上述政策执行到期,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农产品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经调研,需延续调整上述政策。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保留17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对白瓜子、红瓜子、无壳瓜籽仁、光板瓜籽仁、无核脆枣、花生、开心果、扁桃仁、腰果、榛子、核桃仁、羊肠衣、啤酒花颗粒、啤酒花片花、玫瑰花露、啤特果原汁和冰葡萄酒等17种农产品,由于加工工艺相对稳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予以保留不做调整。

  (二)调整7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受技术进步、工艺调整影响,对黑瓜子、葵花子、普梳棉纱、精梳棉纱、马铃薯淀粉和甜玉米罐头等6种农产品的单耗数量予以下调;受市场竞争、运输仓储和销售季节变化等因素影响,对苹果(出口)单耗数量予以上调。

  (三)新增7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随着近年来,甘肃培育壮大特色农业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地深入,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全省脱贫攻坚工作,经摸底调查,对胶合板、调制乳(臻浓牛奶)、干酪素、白条鸡、芦笋罐头、脱水菠菜粉和脱水白洋葱粉粒(鲜食类)等7种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核定抵扣范围,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四)明确施行时间相关事项。明确公告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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