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5-11-24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会影响其当期业绩吗?这种担心现在终于可以消除了。
根据财政部刚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其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及其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
如何理解“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全新的会计科目?这是将对价视同资产化而不是作为费用处理,并且不作摊销。在股权出售以后,再把它作为成本之一,与收入配比,根据股权转让数量进行结转。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因为持股比例下降而带来的投资收益减少,则应另当别论。
“应付权证”则是将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价格发行权证收到的现金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到目前为止,股改中出现的权证均是免费派送给流通股股东的,其发行价为零,所以还暂时没有涉及到这一科目。
《规定》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这足以说明两个在股改中应运而生的会计科目的重要性。
支付现金、送股或缩股、发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转增或派现后再转送、资产重组(包括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或者就是一份承诺,这些已经出现的和可以预见的对价支付方式,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都可以一一在《规定》里找到详细的答案。
此前,对如何处理对价的问题众说纷纭,有的说要核销净资产,有的说要计入当期损益。上海本地一家已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对价的性质。“从表面上看,支付对价使国有股享有的净资产减少了,但国有股在获得流通权后,其市值实际上要比原来按净值计算的价值要高出不少。我个人认为,核销和计入当期损益,都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不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理念,也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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