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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9-03-04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办法》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要求。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办法》第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等相关数据加强免税管理。

  (四)明确实施时间

  《办法》第六条明确免税办法实施时间自2018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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