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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9-01-22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通知》规定,自2019112021123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二)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期初

期末

期初

期末

1季度

120

200

2000

4000

150

2季度

400

500

4000

6600

200

3季度

350

200

6600

7000

280

4季度

220

210

7000

2500

350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1季度

2季度

3季度

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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