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8-05-08
一、《公告》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科技成果转让为转让人本人原创性的科技发明和专利技术;
(二)明确享受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核定办法的受让方只能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能够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均应填报《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四)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一般包括的支出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分期纳税或递延纳税;
(六)《办法》的实施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