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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8-04-16

  一、相关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纳税人提供开票便利,切实解决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无法及时出具发票,影响其生产经营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解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难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降低征纳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明确了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明确了经市国税局同意,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第三,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明确了试点企业和会员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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