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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8-01-30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我区专项改革试点任务和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最大限度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效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2016年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随着国税、地税信息共享程度的提升和税收征管系统功能的增加,此次发文,对原公告中实施一次采集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在原公告基础上增加了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申请,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一次采集的范围扩大至7类19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包括单位、个体、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包括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财务报表报送。
(五)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申请。
(六)涉税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七)重大事项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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