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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7-12-27

  一、为什么要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税的税源,便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我市区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北交所开展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二、以税收缴款书方式可否替代贴花完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并交付纳税人。为了简化纳税人贴花完税的繁琐手续,同时又便于北交所代征税款,因此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代替贴花完税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税应税合同和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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