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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7-12-19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9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决定将猪屠宰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部分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中成药生产、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以及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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