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12-07
一、主要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自订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为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包括三个文件目录:1.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包含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58件;2.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因上位依据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调整对象已不存在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原因而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42件;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部分条款因前述原因而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2件。
三、《公告》制定的意义
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四、特别说明
本次清理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在此之后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上位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