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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解读

录入时间:2017-08-03

一、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调整内容?

答: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次核定扣除标准调整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791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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