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7-2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7年6月至12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申报时间 |
所属期 |
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2017年7月申报期 |
2017年6月 |
6万元 |
2017年8月申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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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7月所得 |
2017年9月申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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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8月所得 |
2017年10月申报期 |
2017年7月-9月 |
24万元 |
2017年11月申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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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10月所得 |
2017年12月申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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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7年11月所得 |
2018年1月申报期 |
2017年10月—12月 |
33万元 |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