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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录入时间:2017-07-10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向社会广泛告知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的具体事宜。
  二、保障金政策调整情况
  为降低企业负担,北京市依据财政部文件对现行保障金政策,在减免范围、征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扩大了保障金免征范围。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是设置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三、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调整情况
  简并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由“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调整为“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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