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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17-03-27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决定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实行核定扣除试点。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
  三、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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