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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9-29

  近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各市、县(市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明确: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明确为1.5%.《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1.5%,参照了税务总局的规定,并保持税负一致。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由国税部门在为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代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尚未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公告》明确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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