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9-13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信息来源。
二是明确出口退(免)税分类评定结果可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服务平台查询。
三是出口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复评表》进行复评。
四是出口企业不予办理和不予退税的申报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管理类别应被评为三类。
五是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