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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7-21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自治区地税局于2016年4月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推动依法行政,总局于2015年2月1日施行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审理,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施行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各流程环节都做了相应完善,为满足工作需要,我们颁发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理机构和职责

  《办法》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二)明确了审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区内实际,归纳了6项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并对审理标准进行了明确:自治区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直属一、二、三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盟市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局查办的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具体数额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报区局备案。

  (三)提请和受理

  《办法》明确了提请和受理的条件,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提交相应案件材料。对证据材料不足的要求补正,对不属于《办法》范围的不予受理。

  (四)审理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签发。

  三、施行时间

  为规范各级税务机关执行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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