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7-14
一、文件出台背景、意义
为加强大连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便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文件内容重点
(一)大连市邮政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按月将上月增值税销售情况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传递到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应按月汇总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