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7-1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规定,大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大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公告解决了国地税两个部门分别发布公告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的问题,将分散的多个文件进行重新整理统一在本公告中,方便基层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查询使用。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发生哪些变化?
制定依据中删除了已经作废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增加了新发有效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作为制定依据,明确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了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二)明确了适用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的固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变动区间应税所得率。同时对行业代码大类进行了明确,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
(三)明确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本年度的征收方式。并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告知其当年的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