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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6-07-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6年6月1日同时废止。因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等相关问题已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另行修订公布案件的标准,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自2016年6月1日起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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