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

录入时间:2016-06-24

  一、背景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通知》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以内确定退还增值税具体限额。为明确青岛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公告》主要目的是对青岛市实际提高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税限额标准予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因此,青岛市内残疾人实际的退税限额标准为每年3.5万元。这次《通知》取消了退税限额的上限规定,青岛市明确了按4倍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可达到8208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可达到74400元。
  (二)为方便纳税人执行退税限额标准,公告规定了今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和申请退税时需提供的具体资料、办理程序、退税额的计算等做了相关规定,青岛市纳税人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