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6-21
一、下发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为保证银行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推进,进一步方便服务纳税人,切实解决营改增后,增值税属地纳税与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的管理架构和核算架构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征求部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和市(州)国税机关意见基础上,经省局营改增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汇总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
(二)明确了对特殊问题的处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原营业税制下实行省级汇总纳税,营改增后继续予以维持;对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暂由其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三)明确了申请汇总纳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和申请程序。
(四)明确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实行市(州)汇总纳税后的税款分配方式以及发票管理、机构增减变更等后续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