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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营改增问答——“营改增”差额征税备案(五)

录入时间:2016-05-13

  一、适用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何时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即 一般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在6月30日前到李沧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二、差额征税需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答: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

  (三)公章

  三、对差额征税有哪些特殊的管理要求?

  答:(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四、享受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不具备自开条件,国税部门可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纳税人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代开软件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仅就扣除后的部分代开专票。

  (二)国税部门在差额代开发票时,需要求申请人提供扣除价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友情提示:

  1、以上为暂行规定,国税总局出台新规后,我们会及时更新。

  2、备案表请于咨询台领取

  3、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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