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09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为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工作,省局对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使用、个体征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税收减免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
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原有的国税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个体征管
为方便纳税人,统一个体定额核定标准,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将联合进行个体定额核定。国、地税务机关将联合对试点纳税人新定额进行公示、核准、下达和公布。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登记,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申报征收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5月之后的增值税。
(六)税收减免
试点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试点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