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5-04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减轻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是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利于政策延续。
二是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继续享受《通知》规定优惠政策,减少纳税人备案手续。
三是未查询到税收优惠资格信息的试点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