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4-29
1、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幼儿园需要在营改增后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用于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8、营改增后停车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因此,车辆停放服务税率为11%。
9、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
10、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